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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若干争议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时间: 2015-01-11 编号:sb201501111014 作者:蜂朝网
类别:硕士论文 行业: 字数:36118 点击量: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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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本文是硕士论文,笔者在阅读大量的立法条文以及学者前辈们对有关领域的著文论述的基础上,通过对争议性较大的问题的梳理、细化以及多角度进行考虑,最终形成了本文,以期对未来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引言


我国作为新兴起的发展中的大国,建国以后,国家百废待兴。一方面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国家对于毒品犯罪高度重视,在这种严厉政策以及执法者公正无私的打击下国内曾经一度灭绝了毒品犯罪的痕迹,吸毒者得到了相应的安置,贩毒者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可以说在那个时期,我国打击毒品犯罪得到了空前的胜利。而另一方面进入到改革开放时期后,国家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打开国门接受世界先进资源之余,也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了大好时机。加之我国与很多国家毗邻且兼具地处世界有名的毒品生产基地“金三角”和“金新月”边缘的地理便利,在20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毒品犯罪又开始频频高发,甚至成为了世界范围内毒品交易重要的运输通道,并且经统计吸毒者人数、毒品犯罪刑事案件数量均有显著的上升,给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始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力争遏制毒品犯罪在我国引发的社会问题,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在法律的明文规定层面,1997年刑法典大规模进行改动,对于毒品犯罪的规定由单一条文的表述细化到单独列为一章。即第六章第七节共计包括11个法律条文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中对于毒品犯罪的种类、情形以及数量均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更有利于执法者的实践操作,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毒品犯罪这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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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犯罪概述      


(一)毒品犯罪概念的辨析与界定

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参考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其他两种观点并参照《公约》的相关规定来对毒品犯罪的概念进行全面综合性的阐释,即:“所谓毒品犯罪,具体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的禁毒管理法规,以毒品或者与毒品有关的人或财物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危及社会管理秩序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上述行为还包括但不限于与毒品有关的预备行为以及其他相关联的危害行为。”这种概念的界定既揭示了毒品犯罪的本质特征,又通过对行为特征的描述涵盖了与毒品犯罪有关的直接和间接行为,可以说是相对全面且明确的。而对于国际公约中对毒品犯罪的规定,基于各国文化背景的不同以及受到毒品犯罪全球化趋势的影响,笔者认为可以将其作为我国国内法的指导,不必做硬性的区分,事实上二者的最终目的是殊途同归的。


(二)毒品犯罪的特点 

毒品犯罪较其他类别犯罪而言更注重隐蔽性,方式更加多样,在犯案过程中也具有更明显的对抗性。正如上文所述,犯罪分子开始倾向于采用网络平台等更具有隐蔽性的方式来进行毒品交易,手段也在逐渐与发达的科技同步。人体体内藏毒、物体夹层藏毒等方式开始盛行,更有甚者将粉末状的海洛因伪装成普通的食品冲剂,通过快递的方式进行交易,因外表包装十分精致,很难被识破。同时,为了躲避缉毒机关的追查,不但活动的地点、路线经常性发生变更,连运输工具和方式也在千变万化,可以说随着人类文明与科技的进步,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也更加注重隐蔽,为我国禁毒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相当高的难度系数与挑战。而另一方面,毒品犯罪分子常常都是随身携带各类武器、弹药,不仅是为了抗拒毒品被查获最终得以换取巨额利益,更是为了避免在不察之时被缉毒人员抓捕。并且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所携带的武器也愈加精良,再加之因全球范围内对毒品需求的增加而导致的贩毒所获得的利润成倍增长,武装贩毒对抗缉私的案件也就随之越来越多。


三、毒品数量对定罪量刑影响的分析与认定 ........................................... 19

(一)对毒品数量法律 规定的分析 ................................ 19

(二)涉案毒品数量对 定罪量刑的影响和制约 ............... 21

(三)数量确定的涉案 毒品纯度鉴定的必要性 ............... 22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辨析与认定 .................................... 26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涵义分析与认定 ......................... 26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辨析 ............ 28

结      语 ........................................32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辨析与认定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涵义分析与认定

此外,由于我国刑法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因素只规定了下限而没有设定上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其随身查获较大数量的毒品时,若未能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嫌疑人具有走私、贩卖等的故意或者其持有的毒品并非是从上述这些环节中查获的,那么根据我国刑法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设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则只能认定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缉毒工作人员指出,应对本罪设置一个数量的上限规定,在此前提下一旦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查出数量超过标准的毒品,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毒品对于社会的危害特别巨大,属于我国严厉查处的违禁物品,国家对于其作为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也是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而某人非法持有数量巨大的毒品,无法流通和赠与,即便是号称自己吸食,但数量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推导出其持有大量毒品的行为是为了贩卖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这一结论是符合思维逻辑、合情合理的。从此方面来看,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设置毒品数量的上限并不合理,其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在实践的操作中出现的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的案件难以得到事实上公平公正的裁决,从而无法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辨析

运输毒品罪具有非常严格的认定方式与成立条件,实践中能够认定为运输毒品犯罪的行为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形中:一是在实施走私毒品等其他行为的过程中自行运输毒品;二是帮助他人运输的,且这种帮助行为发生在已经知道他人是在从事走私毒品以及其他相关非法行为的前提下进行的。在这两种情形中,第一种毒品运输的行为属于目的行为实现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需要就此进行单独的评述,因此对行为人只需要以其实施的相应行为来适用刑罚,而第二种情形下才可以成立本罪。因此从犯罪构成理论角度考虑,针对吸毒者为了吸食的需要自己存储、携带包括从其他地点购买后运输的情形,是不符合本罪要求的应以帮助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有关行为主要目的,因此对其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是无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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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而对于涉案毒品数量的分析,是在考察现今我国对其适用程度的基础上重点探究其对毒品犯罪的行为人最终量刑的影响,在此同时对于毒品纯度的鉴定是否有必要做了进一步研究,发现即使含量无法直接影响定罪,但是其作为一项重要的量刑情节对于审判人员决定最终对行为人适用何种程度的刑罚还是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特别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涉案毒品进行纯度的分析更加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在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二者的界限进行区分的过程中,发现可以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一般的文理解释和当然解释后,从行为的客观表现和主观目的等角度,辨析出二者的本质不同。笔者在阅读大量的立法条文以及学者前辈们对有关领域的著文论述的基础上,通过对争议性较大的问题的梳理、细化以及多角度进行考虑,最终形成了本文,以期对未来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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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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