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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民商法学硕士论文,本文将从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系统性的对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界定,法律关系,模式,收费和分配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和分析,同时将围绕现行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中广泛争议的问题,结合新发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从宏观角度俯瞰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制度,为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提供学者和音乐界人事的多样化意见,并对下一步修改法律提供借鉴意义。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音乐作品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决定是否公开或发行其作品,但音乐作品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还具有无形性,不像《物权法》中的物,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与此同时,音乐作品还具有地域传播广泛性,使用的大量性和分散性,这些特性决定了音乐作品不能像有形物方式进行交易,而且当今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使用,极大的增强了音乐产业的创作力和传播力,音乐的复制和传播效率变得非常容易,在加上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人民权利意识不足,制约着音乐版权工作的开展。
音乐产业发展仅靠法律的制定和个人单纯的维护也是不够的,制度设计的合理,相对应的配套措施,才能达到保护音乐著作权的目的。在实践中,音乐作品的维权和许可收费存在一定难度,比如,在网络传播中就难以找到证据支撑其侵权的主张,更不用说发现侵权事实了,即使传统的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仅依靠著作权人的力量去维护自己权利,是不够的,且诉讼成本往往过大,效率慢,导致权利人明知侵犯自己权利,也束手无策,长此以往的发展下去,极大的挫伤了权利人的创作激情,同时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问题,要让使用人逐一取得使用许可并支付费用也是不现实的,多个国家的实践经验证明,以集体管理方式能更好的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比其他国家发展较晚,如何建立一个高效、权威、透明的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是当前面临的难题。
1.2研究意义
2012年我国国家版权局针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发布了修改草案,同时进行了修改说明,草案对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同时专章设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规定,其中增加的一些条文还引起了音乐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注,例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此项制度在学者、音乐人和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同时笔者在整理文献时发现,学者们的有些问题研究过于理论化,缺乏实际可行性,例如目前向市场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不现实的,不符合我国对著作权保护现状,相比起美国模式,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缺乏,市场机制不成熟,监管体系混乱,发展资金不足是制约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障碍,所以前期应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顺利发展,为今后有序竞争扫清障碍。同时目前缺乏对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系统性的分析,本文将从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系统性的对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界定,法律关系,模式,收费和分配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和分析,同时将围绕现行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中广泛争议的问题,结合新发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从宏观角度俯瞰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制度,为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提供学者和音乐界人事的多样化意见,并对下一步修改法律提供借鉴意义。
第二章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分析
2.1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界定
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哲学范畴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同时也是法理学中的上位和下位法律概念。屈景明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著作权的保护机制,在一定的行政地域内,由某一类著作权人集合在一起后成立集体管理组织,成员将自己的某些著作权权利授予个该组织,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授予的权利,包括对权利管理和许可,收取费用,分配费用等活动。但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理论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位学者都有自己的见解,但具体而言是以不同的角度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界定,如杨东错和朱严政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手段对其定义,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对于每一类作品的众多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共同行使自己的某些权利的制度”。
学者们依据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殊性质、作用和活动方式等内容对其进行界定,如胡开忠就认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把权利授予集体管理组织,让其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制度。李刚则认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相对于音乐作品权利人个人行使权利,通过著作权人的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其授予的权利进行管理。
本文研究内容是以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为基础,而我国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则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下进行发展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内涵,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来源,形式,性质以及活动内容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界定。
综合众多学者观点,本文认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定义是从集体管理性质出发,把音乐作品从诸多作品中单列出来,研究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是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一切活动所形成的制度总和,且本文讨论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专指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难以行使的财产性权利。
2.2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
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用以指导其法律制定和实践活动的基本依据,同时还调整着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学界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没有达成基本一致意见,但总体上看,其原则的制定,一方面要遵循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私权特性,一方面要遵循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公益性质。
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私权特性上来看,其基本原则主要是意思自治原则和著作权人本位原则。在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中,意思自治原则也被有的学者称为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领域内的重要法律原则,指著作权人在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自己权利的行使和处分。具体的体现是,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的决定是否加入和退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就授予的权利进行协商,这就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不得干涉著作权人权利的合法行使,而且双方是作为平等的主体,可以协商解决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著作权人本位原则是要求集体管理组织的一切管理活动要以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不得做出损害著作权利益的行为,在具体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应在最大限度内,做到合理分配使用费,同时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保障著作权人的知情权。
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公益性质上来看,其基本原则为强制性原则,在我国,有学者认为还包括了相对垄断原则,更有学者把强制性原则和相对垄断原则统一称为管理效率原则。强制性原则是对私权属性的限制,平衡著作权人与权利使用人的利益关系,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是一味的任意自由,而是会受到适用范围的限制,这样的强制性会让著作权人做出一定的让步,比如规定,在著作权人授予权利时,某些权利必须赋予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否则不接受授权,以及延伸集体管理制度也是强制性的体现,可以说强制性避免了著作权人滥用权利,而且从另一方面看,还保护的著作权人利益,因为在限制著作权人同时,强制性解决了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无法逐一发放使用许可的情况,但强调的是,强制性也是相对的,在必要范围内。相对垄断性,体现在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相当的垄断地位,这样的做法是为了高效运作集体管理组织,降低运作成本,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也成为了人们质疑的对象,因为垄断的使用不当,会损害著作权的利益。
第三章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问题的提出..........8
3.1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问题..........8
3.1.1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8
3.1.2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的法律关系.........10
第四章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借鉴...........22
4.1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借鉴..........22
4.1.1对我国香港地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借鉴...........22
4.1.2对我国台湾地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借鉴.........22
第五章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26
5.1理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26
5.2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26
第五章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5.1理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
在理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时,我们应明确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了解我国现状,考证外国发展趋势,同时我们要知道,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的定性,是不同利益者的博弈,应平衡各方利益,防止“一边倒”或“一刀切”的立法模式,具体到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重点在于主体间是否能有效、方便快捷的行使权利,解决的是权利人仅凭自身力量,不能充分获得财产权保护,以及权利使用人获取权利许可的困难。
目前我国对于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信托关系关系为定性,虽然前文已对信托关系的优点作了分析,而且在我国实践操作中,也基本以信托关系处理集体管理事务,但是信托关系之外,也还有其他选择。因为信托关系中,强调财产独立,这意味着一旦权利人授权予集体管理组织,其著作权就成为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财产和信托人分离原则,著作权人不得任意干涉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而只能被动获得收益,而委托代理可以更加灵活,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的代理活动进行协商,加强的委托人的意志自由性,同时委托人对于自己权利具有可控性。音乐作品著作权作为私权,还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参照日本的模式,即由著作权人自行选择,既可以是委托代理,也可以信托。而有学者提出的平行授权,对于我国集体管理的现状还不适应,反而加大了集体管理的难度。
结论
完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本文从宏观角度,阐述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和改革方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但具体的实施办法,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加以改进。在写作过程中,笔者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并根据当前新闻和网络上热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其中包括了不同学者和当事人的声音和观点,同时还和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以及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成熟的国家进行比较,依照分析和比较,最终得出了,笔者认为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改进方案。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在我国不断引起人们关注,从尊重著作权,实行有偿使用音乐作品开始,再到后来建立集体管理组织,其中问题不断,主要焦点包括:对音乐作品管理组织垄断地位质疑,认为集体管理组织行政色彩过于浓厚,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收费标准和分配方法不合理,导致有会员退会,使用人集体抵制收费现象的发生;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法律关系地位不明确,致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是否在我国实行。本文围绕上述争议的焦点,做了一一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音乐作品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外,还具有公益属性,也就是在保证著作权人权益同时,还要发挥其社会功能,即推动音乐作品的传播,促进我国音乐产业稳步发展。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早,但和西方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及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是构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保障,而法律法规的完善不仅是政府或集体管理组织的事,更关乎着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因此在修改法律时,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