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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发展权背景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改革研究

时间: 2015-01-14 编号:sb201501142293 作者:蜂朝网
类别:博士论文 行业: 字数:168809 点击量: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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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本文是博士论文,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基础构建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发起人资格的法定化和准入条件的灵活化,市场退出方式的明确化、条件的细化和退出后的债务清偿的合理化。

第1 章  绪论 


本选题研究直接源于求学期间参与导师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银行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20100535)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012)。在参与课题论证、资料搜集、标书撰写和结题的过程中,在导师的指导、启发和熏陶下,我对农村金融尤其是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和初步的思考。2010年在导师的带领下我参加了由西南政法大学承办的“中国农村法制论坛.中国农村金融法制创新论坛”,与学界前辈和同行的沟通,增强了我对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的信心,拓宽了我对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的视野。2013年寒假期间,我在K县做了关于农村金融尤其是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的调研和走访,发现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差距,法律制度与现实情况的冲突,农村合作金融的突出重要性、现实复杂性、发展异化性使得其对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需求尤显迫切。作为一名从农村走出来的学子,研究本选题更是一种家国情怀驱使之下的责任感。 从社会发展环境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走向来看,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党中央和国务院连续十一年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从不同的角度关注“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村金融问题。2014 年 1 月 1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城乡统筹联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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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章  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农民金融发展权


2.1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理论探源

从金融资源和金融服务的可及性角度看,我国仍有很多金融服务的“空白区”,而这些金融服务空白区集中在农村基层地区,在这里,农户连最基本的金融服务都难以获得。②从金融资源和金融服务的可获性角度看,农民因为缺乏完整的信用记录和符合条件的抵押担保品而事实上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服务准入条件;金融机构出于信息成本和风险因素的考虑而提高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使农民事实上难以承受;金融机构基于交易成本的考虑而将金融服务重点瞄向大城市、大项目和大客户,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金融服务的提供往往是以他们的需求为指引,与农民尤其是中小农户的金融需求无法有效对接;而农民自身受到金融知识和理解力的局限,受到使用金融服务技能的掣肘,也往往不愿意、不习惯或不能在主流金融市场中获取金融服务,而求诸于非正规金融市场。


2.2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和内涵分析

早在罗马法①时期就有了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在于确定权利的性质,选择制度设计的角度,判断救济方式和司法诉讼程序等等。②公权强调法规范的国家性、法逻辑的对抗性和法秩序的强制性,私权注重法规范的私人性、法逻辑的协商性和法秩序的自治性。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和法律调整形态的变化,公法和私法、公权和私权的界限逐渐模糊,权利非公即私的二分法呈现出明显的局限,金融发展权即是一例。 从公权的角度界定金融发展权,其目的是建立起国家对社会整体金融资源的控制和调配机制,其法律价值取向关注金融安全,体现了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其制度设计思路是通过国家对金融资源的配置、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实现社会整体金融利益的增长、金融风险的管控和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金融发展权中公权性质的确定和行使,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有利于从宏观上发挥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国家金融收益,促进符合国家目标函数的主体金融权益的满足。从消极的方面来看,金融发展权中公权如果行使过度或者错位,可能会对弱势群体的金融发展权进行压制、限制甚至剥夺。


第3章  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契合.............................49

3.1   合作金融的特殊性分析 ................................ 49

第4章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现实异化及立法缺陷审视..............................62

4.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异化发展 ................................. 62

4.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分析 ...................................... 76

4.2.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梳理 ......................................... 76

4.2.2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立法缺陷探讨 ...................................... 79

4.2.3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立法缺陷成因分析 .............................. 90

第5章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域外立法经验借鉴...............................96

5.1   域外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96


第7 章  以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


7.1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构建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被撤销后大多走的是非破产清算程序,由地方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属于非市场化、非制度化的退出方式。今后,应当尝试司法破产程序,在《破产法》的基础上出台《金融机构破产管理条例》①。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界定与范围、破产标准、破产的申请主体、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破产重组、破产债权申报和甄别、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法律责任等。立法还应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衔接,破产申请应当在向银监会申请并获批准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7.2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创新农村合作金融产权法律制度

产权将所有权中的四项权能分解,可以由不同的行为主体分别行使,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动和交易,由此形成了原始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债权、股权等不同的产权主体和复杂的产权关系。以金融发展权为基础的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创新,一是要承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区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同的产权主体。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人财产权、社员的最终所有权、经营管理层的独立经营权、股东的股权、存款人的债权等,理顺政府、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外部监管力量、社员、储户、股东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二是在确保农户产权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吸收辖区内最具活力的个体工商户、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合理安排投资股和资格股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优化产权结构,使其既符合互助合作精神,又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风险收益相对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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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立法建议如下:第一、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基础构建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发起人资格的法定化和准入条件的灵活化,市场退出方式的明确化、条件的细化和退出后的债务清偿的合理化。第二、建议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基础创新农村合作金融产权法律制度: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独立的合作社法人属性,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主体进行权利区分,合理配置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股权结构,区分资格股与投资股不同的权利义务。第三、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基础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法律制度:立法健全“三会一层”的组织框架和相应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立法明确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三级结构和立法重构层级关系。第四、建议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基础健全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确立银监会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重塑省联社为核心的行业自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自律性的行业协会,突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监管和自我监管。第五、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基础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社员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明确社员权的主要内容并具体规范社员权的立法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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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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