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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视角下诈骗犯罪研究

时间: 2015-01-11 编号:sb201501111046 作者:蜂朝网
类别:在职硕士论文 行业: 字数:45612 点击量: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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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本文是在职硕士论文,新媒体视域下的诈骗犯罪是伴随新媒体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类型。从本质上看新媒体视域下的诈骗犯罪仍然属于财产性犯罪,是诈骗犯罪的范畴。但基于目前新媒体技术下诈骗犯罪的泛滥现状,笔者认为将它作为一种比较新颖的诈骗犯罪类型来来探讨是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绪论


诈骗犯罪是国民身边最为常见的犯罪,是最古老的的犯罪形式之一,也是核心特征最为突出的犯罪之一。几百年来,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专家学者从各个角度对诈骗犯罪作了深入和全面的研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利用新媒体实施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然而,其理论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因此在理论上非常有必要对新媒体视域下的诈骗犯罪进行深入地研究。其中一方面,关于新媒体诈骗方面的理论专著很少,现有的相关论述只是散见于网络犯罪专著中。为此,本选题对新媒体视域下诈骗犯罪存在样态、发生原因、发展变化历程和具体特点等进行系统的分析,针对地制定出合理的对策,并且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这可为我国国家机关相关工作开展提供理论依据,也可增强理论界对该问题的关注,还可为国内学界和相关人士对该问题向纵深方向研究提供一定的研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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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媒体及其影响下的诈骗犯罪概述


(一)新媒体

综上,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释新媒体的概念。笔者则给出一个直白的概括:新媒体即新出现的媒体。笔者以为,新媒体并非是单纯地对传统媒体的功能替代。因此,定义新媒体的标准不能看媒体出现的时间先后顺序而应当考虑这种媒体的产生是否会改变人们的生存方式,是否能够有助于人的自由本质的实现。也就是说,新媒体是一种突破。原有的沟通方式,它是借助新的传播方式而实现信息传递的媒介,也能够保证个体的自主选择权。具体来说,笔者认为新媒体指的是利用数字、网络、移动等技术,通过有线和无线网,使用电脑、数字电视、手机等终端,“交互”传递信息给用户的新型传播形式。因此,其他涉及到显示模式变化,位置变化等等,建议称为“新兴媒体”,而不是新媒体。例如,有人用自行车身或者人的额头作为广告媒体。④判断一新出现的媒体是否属于新媒体,关键是要看它是否适合新媒体的特点,其传播方式是否会给人们的生存方式带来改变。


(二)新媒体对诈骗犯罪的影响

新媒体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众多的侵害对象。传统媒体的传播属于大众传播,其采用的传播方式是“点对面”的传播。新媒体传播属于分众传播,具有分众性,其传播方式体现为“点对多点”或者“多点对多点”的传播。具体来说,新媒体的分众性就是首先依据受众使用的不同终端将受众从大众中区别出来,其次再依据受众所消费的不同的新媒体内容从受众中划分出“小众”。也就是说,新媒体是分众传媒,其可以以量化的形式对其掌握的用户数据进行划分,能够对目标受众进行多层次的处理,而准确的将信息传递给他们。犯罪分子利用新媒体的这一特性,更易于其寻找到侵害对象。


三、新媒体视域下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29

(一)新媒体因素.....29

(二)经济因素............30

四、新媒体视域下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37

(一)加强新媒体技术的防控.........37

(二)构建新媒体道德体系.........38

结语.....42


四、新媒体视域下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加强新媒体技术的防控

当前,电视、电话购物把电视广告作为主要的宣传阵地,所以电视台除了对电视广告收广告费之外,还应该对广告的内容把关。如英国的媒介法就做了相关的规定:为了确保广告的真实性,电视媒体应承担的责任,对于虚假广告的行为,媒体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可以加强电视媒体的责任感,从根本上消除虚假电视广告。而我国的广告法也明确规定:没有经过审查的电视广告在电视上播出,电视台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电视台有义务要求电视购物的广告公司在广告中公布自己的名字,忠实地描述商品信息,也有义务指导电视购物公司广告做得更健康。电视台如果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消费者受欺骗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千万不可让虚假广告成为诈骗活动的工具,然后在电视节目上肆虐横行,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如果有虚假广告使人们欺骗受损,电视台应负连带责任。


(二)构建新媒体道德体系

道德是人的自我肯定、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不要形式;对社会而言,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和意识形态,它是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精神动力,是上层建筑和其他意识形态的精神内核,是社会文明的精神向导。道德是社会调控和社会约束的重要形式。新媒体视域下的诈骗现象中,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发生在虚拟世界中,犯罪不易被察觉,法律威慑力难以发挥,因此强化道德约束十分必要。加强道德宣传和教育,旨在唤起公众的道德情操,培育良好的道德品质,促使人们自觉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避免实施诈骗行为。新媒体是现代科技的产物,其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然而,每个使用手机、网络的人都应该清楚:在现代科技创造的相对虚拟空间中,是一定需要基本道德和伦理,这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每个人应当遵循的。就像我们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是我们处理所有事情的底线。所以我们使用新媒体技术时也必须要遵循基本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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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新媒体视域下的诈骗犯罪是伴随新媒体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类型。从本质上看新媒体视域下的诈骗犯罪仍然属于财产性犯罪,是诈骗犯罪的范畴。但基于目前新媒体技术下诈骗犯罪的泛滥现状,笔者认为将它作为一种比较新颖的诈骗犯罪类型来来探讨是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尤其是新媒体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其诈骗的手法也必然在不断地翻新。若不对其予以重视、探讨以及研究相关的防控对策,那么必将会阻碍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此外,新媒体视域下的诈骗犯罪的产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新媒体因素之外,还包括经济因素、法律因素、道德因素和个体因素。因此,新媒体视域下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也不可能单靠其中某一种手段就够,而是需要多管齐下地进行预防,这样才可能会起到良好的综合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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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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