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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概述

时间: 2014-11-30 编号:sb201411302061 作者:蜂朝网
类别:在职硕士论文 行业: 字数:26599 点击量: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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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本文是行政管理学在职硕士论文,本文通过对被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的描述及产生问题原因和消极影响的进一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提出对策建议,这丰富了行政问责制的体系架构,把问责复出纳入到行政问责的体系中,为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断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自2003年席卷全球的“非典”以来,行政问责制正式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问责制体现了责任政府论、人民主权论的本质要求,实现了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既规范权力运行,又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行政问责制的确立对于实现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与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最新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问责制逐渐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除此之外,有关部门也依据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在重大责任事故和社会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给予严厉惩处。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社会事件而被问责的官员近千人。由此可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这既维护了社会稳定,树立了官员的责任意识,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健康发展。

但是,近年来有相当一部分官员被问责后在公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悄然复出,再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逐渐形成了“被问责,快复出”的不合理问责现象,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公民的角度来看,官员复出时间过短,复出原因不明,复出程序不规范等现象对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提出了挑战,公民对政府官员问责后的复出提出了诸多质疑。许多人认为政府对官员进行问责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在公众面前的暂时妥协,是为了降低公共舆论所带来的压力,目的是为了缓解公众的不满情绪,而并未从根本上对问责官员实施惩戒。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

学术界对于这种“高调问责,低调复出”的现象也展开了广泛讨论。许多学者认为这种不合理现象暴露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问责程序不透明,问责制度不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缺乏等。这些不利方面不仅削弱了问责制的警示作用,同时也对政府形象的塑造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我国公民和学者都对被问责官员复出提出了质疑,这也从侧面暴露了我国行政问责领域所面临的新难点与新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加以重视。为了有效遏制被问责官员复出的一系列问题,在理论界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和系统性完善。因此,本文针对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剖析其产生的失范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消极影响,进一步就完善和规范被问责官员的复出行为提出制度化建议,更好地推进我国行政问责制不断向前发展。

 

1.2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1理论意义

通过对被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的描述及产生问题原因和消极影响的进一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提出对策建议,这丰富了行政问责制的体系架构,把问责复出纳入到行政问责的体系中,为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断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1.2.2现实意义

第一,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的有效构建,可以更加全面、客观地认识并完善行政问责制,从而提高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效力。

第二,研究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可以为现实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改革提供最可靠、最真实的材料,为行政问责制的改革提供新视角,为行政问责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借鉴。

第三,建立公开、透明的问责复出程序,有利于合理建设责任型政府,树立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形象。

 

第二章被问责官员复出基本概述

 

2.1理论基础

2.1.1责任政府理

责任政府是在西方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主权在民”思想深刻揭示了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政府权力归属于人民授予。这从根本上表明了责任政府建立的逻辑起点是一切行为需为人民负责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公民通过自身权力行使而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方式并不可行且效率低下。所以,通过公民授权而行使公共权力的“代议制民主”思想逐渐登上历史舞台,该思想的确立为责任政府的实现提供了理论保障。同时,代议制民主方式的应用也为责任政府的构建提供了实现可能。

在政治民主化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都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要求政府要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承担一定责任,只有那些有能力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公众所要求的基本责任并通过制度保证责任有效履行的政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责任政府的实现过程中有两个重要指标:第一,责任政府的回复性。所谓“回复”是指政府机构及官员要为公众、社会及监察部门等监督机构提供重要决策和对具体公共事件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第二,责任政府的执行性。所谓“执行”,是指内外部监督机构对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的失职或失控行为给予必要惩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从责任政府的作用上看,它是发展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国家机关及其政府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要对立法机关、执政党和广大民众负责,在最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各方面诉求,对公民和社会的不满或质疑作出必要而详尽的解释。从责任政府的内容上看,责任政府关注的一点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的各种失范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促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政府在构建过程中是以履行义务和承担职责为主线的,强调用责任来制约政府行为和问责官员,用责任来约束权力行使,真正实现权与责的统一。

 

2.2相关概念界定

2.2.1行政问责制的含义

许多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从不同方面进行了界定。有的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指的是行政部门负责人就其所管辖部门或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过失或未按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能致使延误工作效率,影响工作流程或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内部监督与追责制度。这突出强调了其内部性。张创新教授则把关注对象放在了对不正确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未按要求承担必要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后担责上。他认为行政问责制实质上是责任人进行的一种事后责任监督制度,突出强调其事后性。本文认为行政问责制是问责主体对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总的来说,是对问责客体进行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约束机制的结合。

2.2.2官员复出的含义

关于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含义,学术界讨论比较多,但并未有统一的概念界定,这里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加以阐释。罗岩岩强调官员复出是各级领导干部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引咎辞职或被上级以责令辞职、免职、撤职的方式予以制裁,在处罚期满后再次担任领导职务的行为方式。从他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的研宄扩展了复出的主体,讨论问责官员复出时,不仅包含了政府领导干部的复出,还涵盖了党政领导干部的复出。王琳和韦春燕则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对问责官员复出的概念加以界定。广义的复出指的是官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之前已经或之后很快平级调任或异地升迁;狭义的复出指的是官员在受到辞职、被撤职或免职处分后,条件允许情况下的重新任用。

笔者认为,应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主体、复出条件、复出程序等几个方面来阐述官员复出的含义。本文认为,被问责官员复出是指政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因故意或过失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被问责后,在符合复出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再次出任领导职务的过程体现。

 

第三章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现象剖析.......13

3.1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隐秘性.......15

3.2被问责官员复出程序不健全........16

3.3被问责官员复出时间过快........16

第四章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失范现象的原因及消极影响......19

4.1被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中存在失范现象的原因......19

4.1.1涉及问责官员复出的规定内容少,存在制度缺陷.......19

第五章规范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的政策建议........24

5.1树立法治理念,完善官员复出的政策法规........24

5.2建立健全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24

 

第五章规范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的政策建议

 

5.1树立法治理念,完善官员复出的政策法规

法治政府要求国家或政府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遵照法定程序。也就是说,不仅公民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政府行政也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受到必要的监督,法治治理重点应该“治官”而不是“治民”。对政府机关而言,如果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法定职权范围或者没有得到授权而违法行使职权,就应对此进行制裁。政府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最终应建立在法治理念之上,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律条例,更好地对官员的行为进行制约。

第一,人民主权论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意志要服从社会意志,维护全社会的公共价值,对公民和社会负责是政府合法性的根源。基于此理念,在不断完善问责制的过程中,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充分表明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法制化层面有了进一步提高。体现了政府利用法律制度建设来对官员复出加以规范和保障,从而更好地对人民负责。

第二,法律权威至上,排除任何政府官员的“法外特权”,政府官员也要依法遵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遏制官员复出过程中的失范现象,规范官员的复出行为,强化公民与政府间的信任感,政府部门要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加强《问责官员复出法》的法律建设,并健全与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此来规范问责官员复出的各个环节,做到公平、详尽、明确地规范被问责官员的复出。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追责平等。问责官员在法律面前应具备平等的身份和竞争起点,切勿因问责前的职务高低或拥有特权的大小来区别对待问责官员。

 

结论

在我国改革过程中,既要有深刻的理论作为指导,又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予以执行。目前,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作为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也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问责官员复出制度即作为问责制的延续,又是对问责制效果的检验,同时也是行政问责制不断完善的重要环节。在官员的复出过程中,要树立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观点,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客观的问责官员复出制度,这可能成为规避违规复出乱象的有效途径和建设责任政府、民主政府、法治政府的突破所在。

本文写作目的是为了在深入分析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体系,进而为责任政府的构建作出必要的价值参考。但介于笔者学识有限,对于被问责官员复出的问题描述和分析还过于浅薄,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拓宽知识渠道,更好吸收责任政府的相关知识,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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