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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的社会逻辑——L 村集体产权的实践

时间: 2014-10-17 编号:sb201410172185 作者:蜂朝网
类别:在职硕士论文 行业:农业产业 字数:23566 点击量: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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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本文是在职硕士论文,本文意在揭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深深地嵌入在公共生活的社会关系之中,看似模糊的集体所有制在事实上的界定是相对清晰的,“集体产权”其实是一种类似于潜规则的“社会性合约”,在这种自发构建出来的合约当中产权主体的社会资本、社会网络、风俗传统等地方性知识都对产权的界定产生显著的影响。

一、导论

 

假设有一个只关注土地实践的立法者,或者说,假设有一个试图反映复杂的财产关系和土地制度的成文法律体系,他根本无法将这些实践简化成管理者能够明白的制度,并写进法律条文、小条文和小小条文,更不用谈执行了。即使这些实践可以被编纂成文,但结果也会牺牲其弹性和微妙的适应性。有太多新环境要求去适应,在编纂过程中根本没有办法预期,更不用说列举说明了。编纂将在事实上冻结一个活生生的过程,为反映实践进步而设计的修正最多也只能是反射性的和机械的适应。 ——[美]詹姆斯·C.斯科特,2004,《国家的视角》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 25 页,第 40 页  

 

(一)问题的提出

1.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撤村建居”作为推进城市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实现了传统的村落组织形态向城市组织形态的转变,带来了城乡空间结构性的巨变。当然这一过程所涵盖的社会问题没有超出失地农民这一范畴,土地使用方式的转变带来的是农民生存方式的转型。看似在城乡结合部发生的撤村运动更多是一种国家权力介入村民自治所发生的自上而下的政治行动,是“城市化”所带来的具有客观性与强制力的行为,但是事实上近郊农民的“非农化”往往在撤村之前就已经发生了。中心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这对位于城市边缘村落的青壮年人口有巨大的吸引作用,加上城市边缘的村落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城市扩张带来了土地价格的飙升,也带来了大量的屋租经济。这种凭借地缘优势和土地资源支撑发展的靠近城市的村落,有学者称之为“超级村庄”(折晓叶,陈婴婴,1997:6),它的“终结”过程,往往伴随着更为激烈的利益矛盾。

2.学术界关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争论

当我们关注近些年来发生在中国城乡结合部的“撤村运动”并试图对其中的复杂关系进行梳理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始终绕不开的就是其中的土地权利问题,土地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土地构成了人类最为主要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以此展开了漫长的传统农耕文明。即使随着工业文明的到来,现代化的进程改变了原有的生产方式,土地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发展要素。人类作为在特定时期生活在特定空间地点上的主体,具有空间的分布特征,也必然受到空间的限制。作为具有空间实物性特征的存在,土地对主体的社会活动起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作用——土地的使用模式、所有制形式和准入模式的干涉作用限制了人类的行为。因此如何处理农村城市土地关系,如何调整土地制度等问题成为了当前学术界与政策研究部门关注的焦点。其中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如何改革”这一问题的认识,目前学术界有三种主流的观点: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本研究的价值与意义体现在两个层面,即理论层面与现实层面。

1.理论层面

之前关于产权及其制度的研究一直都主要属于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但在现实生活中其理论存在着解释性的困难,如此用社会学的视角对实践生活中的产权制度进行关注,既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为了更全面地解释现实世界。目前关于“产权的社会视角”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需进一步探讨与深化。刘世定(2003/1996)提出了“占有”概念以及对占有制度进行了三个维度的分析,建立了一种有别于传统经济学产权研究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方法和理论框架,但是其主要研究是乡(镇)办企业与作为占有者的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周雪光(2005)提出了“关系产权”的概念,强调了“产权是一束关系”这一命题,但是周雪光主要解释的是乡镇企业发展中企业之间稳定持续的强关系,也没有运用到农村地权的分析当中;折晓叶,陈婴婴(2004/2005)着重研究了乡镇企业集体产权私有化过程中社会资本的作用,并揭示了“社会性合约”在社区内部界定的清晰性,这种结论是否能够运用到撤村时农村的产权变更,仍有待于验证;张佩国(2012)强调了“共有地”意涵的多重性,揭示产权、公共资源和习俗既是三种不同的理论路径,也是“共有地”界定的三个不同层次。对“共有地”的解释不是三种理论进路的叠加,而要走向一种整体论的“彻底解释”。张佩国强调了多因素对土地制度的综合作用,但是更多进行的是相关人类学的研究。张小军(2004/2007)提出了“象征地权”与“复合产权”的概念,强调了地权关系和社会的权力关系之间的相互定义性,在更为抽象的层面上将产权视为象征资本、文化资本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其主要应用于人类学分析与文献研究。此外曹正汉(2008)、张静(2003/2005)、马良灿(2009)、申静与王汉生(2005)等学者也运用产权的社会视角做了相关的研究,但相互之间的差异性大,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分析路径与话语体系。本研究既是运用韦伯理解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将“解释性地说明”和“说明性地解释”结合起来,以达到对“行动的主观上意指的意义”及其背后人们信念和价值观的理解。又顺着李培林“另一支看不见的手”(李培林,2005)与张静对农村土地使用规则不确定的研究,把产权的社会视角延伸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研究上来,丰富社会结构性因素影响地权界定的理论命题。

2.现实层面

在前现代社会,土地和基于土地的农业构成了人类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方式,在此基础上人类开创了农业文明和农耕文化。到了近代,科技、工业、机器、资金、市场和金融等构成现代化的基本动力,工业主义、资本主义市场、金融国际化成为现代性和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然而经典的现代化理论却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土地变迁对于现代化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土地与货币、金融、科技等要素一样,是人类社会变迁的进步、变迁的动力之一。货币、资本主义市场和科技促进了人类的理性化、世俗化,工具理性成为现代社会的生存方式,土地的变迁则进一步加深了这一过程,对现代化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曾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性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这一制度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成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现代性事业的障碍,土地制度的变革也成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因为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的特点,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土地非农使用能够创造出巨大的级差收益,如何分配出现的级差收益,不仅涉及到了如何认识中国农村土地的性质、中国的现实国情等问题,而且涉及到中国稳定与发展的战略选择。本研究意在发现社会结构性因素在农村产权制度构建中的作用,既是力图还原“隐匿”的社会事实,又是想揭示这种在快速城市化背景下国家权力介入村民自治的政治操作会给传统的村落共同体抑或走向组织衰败的过疏化村落带来什么样的现实影响,对如何现实农民再组织以及保持社会和谐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一)理论回顾

在《实践的逻辑》一书中,布迪厄以结构主义的思路对阿尔及利亚地区展开了研究,但后来在比安地区进行婚姻策略研究(Bourdieu,1977)时却发现了结构主义并非孕育着关系论的真正内涵,也并不能克服社会科学知识的虚构性。在巴什拉对社会科学理论二元对立困境的批判中,布迪厄意识到了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当中,一旦陷入二元对立的矛盾,任何试图有进展的研究都会陷入异常的艰难。因此布迪厄运用场域、惯习与资本的概念深化了对实践空间与手段的认识,构成了布迪厄社会学实践的认识论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与超越了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矛盾,将场域作为了社会学的基本分析单位。基于唯实主义的认识论,波兰尼的“嵌入性”理论则试图去论证经济体系嵌入于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普遍逻辑。格兰诺维特更是用“嵌入理论”把行为人的选择置入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格兰诺维特强调,人不是脱离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像原子式地进行决策和行动,而是“嵌入”具体的、当下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中作出符合自己主观目的的行为选择(Granovetter,1985)。

孙立平根据布迪厄的实践社会学理论构建了“实践社会学”的研究框架,从“静态结构的不可见”当中寻找纷繁复杂的社会变迁现象的研究出路。这样不仅凸显出社会事实的动态性与流动性,更能够在实践状态中将社会事实原原本本呈现出来;与此相对应,顺着 20 世纪后期在西方国家社会科学领域中兴起的“新制度主义”学派影响,以张静为代表的学者侧重于从制度方面来观察与解释社会现象,在其所著《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当中指出了“结构-制度分析”的方法以及对孙立平所主张的“过程-事件”的批评。其实无论是“实践着的流动性”还是“嵌入的结构制度”,这两种中外学者的研究视角其实反映的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本质问题,即个人行为的自主性与社会结构的制约性之间的矛盾。“它们只不过是我们可以用来建构社会现实的两种不同的话语系统。在它们的引导和约束之下,我们能够采用不同的话语策略,对社会现实做出不同的话语建构。但对于这两种话语系统及其人们在它们各自的引导和约束之下所完成的那些话语建构之间到底孰优孰劣这样的问题,我们却难以做出绝对的判断和回答。”实际上,实践社会学的一系列经验研究,特别是“过程-事件”的研究策略还是具有本土化色彩的,这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研究实践具有比较高的贴切性,在一些经验研究当中谨慎恰当的运用使得对社会现象做出新的认识和解释成为可能,但是我们要避免的是研究者在特定话语系统中对资料的过度构建与解读。

 

(二)文献述评

在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Schultz,1964)一书中,舒尔茨指出了农民经济行为当中的理性倾向,对于传统农业的改造我们可以不必设计过多的政府或组织行为从外部加以推动而完全可以寄希望于农民追逐利益而产生的创新行为。与此相对,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Scott,J.,1976)一书中,强调了农民生存伦理的含义,强调了农民的抗争行为不止局限在对于卡路里及收入的问题,更在于对社会正义、权利与义务等的追求。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一书中,考察了农业技术给村庄带来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新变化和新压力,由此产生了农户之间的不平等,两极分化的趋势也愈发严重,但在这样的情形下并没有出现激烈的暴力反抗运动,斯科特将其称之为“日常形式的反抗”。农民采取这样的反抗方式是由于其弱势地位决定了不可能形成正面的反抗力量。折晓叶在对中国南部和东部“超级村庄”的研究中,对斯科特“弱者的武器”进行了延伸,提出了“韧武器”的概念,即一种非对抗性的抵抗方式。

“财产权利”这一概念最早由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等人提出并作出解释。对产权的讨论通常也是从三个方面来进行:使用者权利、从资产中获取收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的权利(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主义者在产权定义的问题上最大的特点就是认为产权是人们之间在物品使用上的关系,这种关系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利义务履行者所要遵从的规则。由此可见,产权不仅强调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更是一种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新制度主义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强调行为者的互动与共识的达成过程。在具体的产权制度研究上,社会学家也异曲同工的提出了“产权的社会视角”,在中国曾经广泛流行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学家不断强调其模糊性,而社会学家却认为集体产权在事实上有着清晰的界定,倪志伟(Victor Nee)从研究乡镇企业着手,重点研究了乡镇企业当中是如何通过人际关系网络在事实上获得了产权(Nee,1992;Nee&Su,1996)。折晓叶与陈婴婴则进一步指出,乡镇企业在之前就存在着多种样式的产权模式,甚至可能会出现“一村一制”(折晓叶、陈婴婴,2000),此外周雪光(2005)提出了“产权是一束关系”的命题,解释了中国乡镇企业发展中组织应对环境的一系列适应机制,即乡镇企业组织当中的产权结构反映的是组织与环境在稳定基础上相互关联、相互融合、相互依赖的关系。申静、王汉生(2005)的研究则进一步指出,在中国农村地区实施的“集体产权”,更多的时候是作为一种隐性的、非正式的合约存在,这种合约并不是依据正式的法律条文来加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依据一定的公平原则,在互动的过程中建构出来的。曹正汉(2008)总结了“产权的社会视角”在中国的两个研究方向:一种就是从具体实践当中明晰出区别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概念,建立具体的分析方法与理论体系;另一种是考察组织中产权具体的界定过程并理解行动者的动机,去分析产权是如何在行动者的互动中构建出来的。 这两个研究方向各有学者做出了相关的研究,其共同贡献就是揭示了在中国社会产权界定规则的多元性与不确定性。

 

三、研究设计.........10

(一)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10

1.研究视角:底层政治视角.............. 10

2.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方法(拓展个案法) ............11

(二)调查的村庄............. 12

四、发生在集体内部的产权实践......... 14

(一)力量的权衡:潜在的声音............ 14

1. 平常事儿的不平常冲突 ............14

2. 旧事新办——强力原则的实践 ...........16

(二)人情:熟人社会的地方性知识...........19

1.组织衰败背景下的熟人社会 ............. 19

2.宅基地流转:“准私有”的使用 ............21

五、发生于集体边缘的产权实践.................. 24

(一)身怀利器:“生存权”的抗争 ........24

1.回迁村民的日常........ 24

2.“生存权”,作为一种策略性的表达 .......28 

 

五、发生于集体边缘的产权实践

 

这部分的分析重点将由集体内部转移到集体边缘,如果说农村集体产权在集体内的实践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产权如何明晰到个人的话,那么发生在集体边缘的产权实践就是在追问农村集体产权是一种什么样子的产权制度,在面对外界环境的压力与影响时,集体产权又会有着什么样的逻辑与原则。

在与集体土地有关的纠纷当中,我们会看到纠纷解决的规则是不确定的,对此张静的解释是“这一过程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法律过程,而是一种政治过程,它遵循利益政治逻辑。因而在有关的社会实践中,工作人员不是根据限定统一的法律规则衡量某项利益,而是寻找多数同意的或不会引起大范围异议的规则。这不是法律判决,而是政治协调。所以在纠纷发生时,‘谁好做工作就说服谁’(村干部语录) ,‘要紧的不是有没有理,而是有没有人’(村民语录)。”折晓叶将此种规则的不确定归结为集体产权的社会合约性,“社区‘集体制’所具有的社会合约规定性,使其产权成分并不都是市场合约性的,还包含有‘成员共有权’、‘平均权’和‘人权’等社会关系成分,因而我们并不能把集体产权当作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来处理”。

 

(一)身怀利器:“生存权”的抗争

1.回迁村民的日常

2011 年 L 村征地之后政府以“空投”的方式设置了街道与社区办事处,1 组与 12 组居民回迁上楼,在这一片有限的区域内村委会、街道、社区、物业的管理相互交织重叠。笔者以M 社区实习为契机经历了先期的无意识的接近与体味,又经历了体验与切身感受中的观察,以及了解之后的反思,这才使笔者勉强能够梳理出L 村征地前前后后所大体发生的事情。笔者知道只有深入L 村村民的日常生活,成为他们的“熟人”之后,才能够了解更真实的流动着的“社会事实”。田野方法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笔者在M 社区的工作任务,在与回迁居民相处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后,终于可以就一些特别的问题跟访谈对象进行单独的交流,也可以在特定的聊天场景不经意地提出某个问题,引起大家的参与。前者可以详细的了解某件事情的具体过程,包括那些细枝末节的细节,后者可以为某一问题提供多种信息。

 

六、结论与讨论

探讨产权的社会构建逻辑并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来自乡村实践的难题其实是在引进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下去分析问题所得到的一种解释,“权利产权”这一命题也使学者们纠结于地权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之争。然而“实践知识”对于“认识论知识”的悖论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把产权简单的定义为人对物的排他性权利能否解决掉所有实践当中的问题?显然在实践当中把地权看成是人对资源占有即人与土地的关系,就简化了地权关系的复杂性。要想深入解释中国农村的土地问题我们就要认识到,在人与地背后人与人的关系才是土地问题的关键所在。

如本文所著,中国农村的地权是在制度上是“模糊”的,界定地权绝非仅仅依靠法律的规定,而是依靠各方在地权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是一种动态的博弈过程。在市场逐渐侵入农村社区、传统乡土关系网络被破坏的背景下,土地的产权问题使得政府、开发商、农村基层组织与普通农民之间权力与利益关系变得异常复杂,社会结构性要素在地权的分配过程中发挥着潜在的巨大作用。通过调查研究可以发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缺场”的,政府这种“有意的制度模糊”给了征地带来太多的解释空间,故而在征地过程中必然被排斥在各种权力利益关系之外。但是作为普通的农民也有着自身的反抗方式,因此在博弈的过程当中也并非是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农村集体产权”无论是在内部还是在边缘都有着属于自身的运行逻辑。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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